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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外汇公告

2022-03-02 10:10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外汇公告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外汇公告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全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接受委托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 (四)接受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五)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协助开展行业统战等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九)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十)建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一)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十二)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四)负责行业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五)开展港澳台及国际交流活动; (十六)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外汇公告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前身为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成立于1995年2月28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全国一级社团组织,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民间自律管理组织,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英文缩写为CCTAA。协会与多个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并于2004年11月加入亚洲一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成为其正式会员。

  经中央组织部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决定,2013年8月22日,中共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成立。2014年。

  经中央统战部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2013年8月22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成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做到正确实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服务、监督、管理、协调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主要职能。

  2014年,制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4年2017年)》。明确行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

  把注册税务师行业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中介行业。

  至2014年底,全行业有从业人员10万余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4万多人;税务师事务所5400多家;行业经营收入140多亿元。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历了试点初创、脱钩改制和规范发展等阶段,已经成为一个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涉税专业化服务行业,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税务代理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为税务代理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范税务代理行为,设定了税务代理人的业务范围。税务代理行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1996年,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确立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实现了从税务代理向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转变。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2000年底,税务师事务所在人、财、物上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现代专业服务行业形成。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明确提出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

  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明确了注册税务师涉税代理和经济鉴证类业务范围,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后又颁发了十一五、十二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行业发展总体目标、具体措施等,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

  吴海英在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调研时强调 加强党的领导 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人民网: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专家:税收大数据精准监管作用日益显现

  山东税协副会长孙世满在山东省广播电台向全省听众和税务师行业发表春节贺词

  减税降费“重头戏”披露阶段性成绩单:各类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减免税额3333亿元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信阳市、商丘市、安阳市、新乡市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决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关于举办“金税工程”大数据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风险控制培训班的通知

  2020年度卓越税务师“五项能力” 提升高级训练班(一期)培训圆满结束

  “第六届中国税务律师、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2019)”圆满结业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召开第十四次(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两会”精神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关于通报表扬税务师行业创新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促进发展年”主题活动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关于在行业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委统战部为四川同心注册税务师服务团31个分团授牌(图文)

  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财经大学举行“税务同心助学金”捐赠仪式(图文)

  发布日期:2012-07-04 09:50:51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关键词: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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